狄马
1846年7月的一天夜晚,居住在美国瓦尔登湖畔的青年农民亨利·戴维·梭罗准备进城去鞋店取修好的鞋。税务官却找上门来,要他缴纳人头税,因为他足有6年没有缴人头税了。他说他不打算缴纳这笔钱,理由是他反对奴隶制和墨西哥战争。于是警察逮捕了他,并把他关到康科德城的监狱里。第二天早晨,一个未透露身份的人代缴了这笔税款——有人考证是他的姑妈,他便被释放了。出狱后,他没有回家,而是若无其事地到那家鞋店取了修好的鞋穿上,走入一群收越橘的人中。过了半小时,他就置身于莽莽苍苍的山间橘林里了。这就是美国历史上有名的“梭罗入狱事件”。
这个事件之所以有名,就在于它不是一次单纯的公民抗税事件,而是一种无权势的个人通过税收向国家表达不服从的政治请愿行为。抗税被拿来运用,不过是因为对一个底层百姓来说,税收几乎是唯一直接面对政府的机会。3年后梭罗发表了著名的论文《对公民政府的抵抗》,在梭罗死后出版的著作中,这篇文章又被人以《论公民不服从》为标题发表。从此,“公民不服从”作为一种政治运动就与梭罗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了。
一般来说,人对正义有一种天然的维护义务。也就是说,当一种正义制度产生并运行于我们的社会中时,我们每个人都有服从的义务。甚至当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款只是稍稍偏离了正义的标准,没有超出我们个人所能接受的基本限度时,我们也应当容忍,至少不宜采用非法的手段攻击它。因为人类社会的正义是一个渐进的过程,而不是一个绝对的结果。在这个过程中,任何人都不能虚拟一个理想的正义王国,然后强迫所有的人毁家纾难地去奔赴。其次,每个人的正义观是不同的,各方必须妥协才能达成一种接近正义的秩序。在一个由多数决定的民主社会里,政府必须尊重个人表达异议的权利,而个人也必须尊重多数裁决的程序和结果。也就是说,异议者必须容忍别人对他们异议的异议,否则,任何人都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和权利。
问题是当法律和制度不是稍稍偏离了正义的轨道,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个人的良知和道德,我们是不是还有义务服从它?或者更严重地说,当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完全背离了人类普遍认同的正义原则,甚至公然践踏由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时,作为个人是不是仍然应当服从?如果不服从,又该采取什么方式?
对于专制主义及其羽翼下的各种不正义法律,古代中国人的应对经验很丰富,如自贬、示弱、哭穷、隐居、敷衍、推诿、装病、装死、装疯卖傻、游山玩水、炼丹养气、求神拜佛、参禅打坐、吃茶喝酒、斗鸡走狗、钻在女人堆里不出来等等。但从大的方面归纳,不外乎两种:一是逆来顺受,二是暴力反抗。
逆来顺受实际上是对罪恶的一种默许状态。这种状态是由对强权的恐惧和对自己的无力感造成的,其实质是麻木与不负责。暴力反抗是逆来顺受的反面,但这只是暂时的求生之道。从长远来看,暴力不能解决问题,只会制造更多的问题;仇恨不会化解仇恨,只会带来更多的仇恨。就像狼不会生出羊,只会生出更多的狼;秃鹫不会孵出鸽子,只会孵出更多的秃鹫一样。
那么,除了逆来顺受和以暴制暴之外,有没有第三条路可走?有,那就是由梭罗、甘地等人开创,由马丁·路德·金发扬光大的非暴力抵抗之路。非暴力抵抗既克服了逆来顺受派对罪恶的放任自流,又避免了暴力反抗带来的血腥后果;既具有逆来顺受者不针对对方肉体的理性特质,又吸取了暴力反抗者对罪恶的坚决打击态度。它的实质是通过自己的受苦来寻求对手的理解,而非复仇;通过自己的忍耐激发对手的同情,而不是施恩。它的目标是通过对话解决问题,而非消灭和凌辱对手。一句话,它的本质是爱而不是恨。在梭罗的例子中我们看到,梭罗并没有袭击税务官。他知道,在他与政府之间,税务官不过是一个恰好被委派来向他行使权力的中介人。他的真正对手是州政府以及州政府背后的国家。而州长和总统不会出来接见他,因而,他只能通过这个他所能见到的国家代表——康科德城的一个普通税吏——表达不满。他知道这是违法的。因而警察要他坐监,他就坐了监;有人付了保证金,他也就出来了。但这丝毫不代表他的服从。作为一个公民,他必须要向这个自称全世界最自由和民主的国家表达他的不服从:一个允许奴隶制存在的国家不是我的国家,我不能用我的税款支持一个国家的军队侵略别国,就像我不能雇凶杀人一样。


